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415號
KSDV,104,司票,2415,201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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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彭照興
非訟代理人 施添發
相 對 人 楊美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原陳
報狀因塗改而無法辨認確定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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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