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聲 請 人 彭照興非訟代理人 施添發相 對 人 楊美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原陳報狀因塗改而無法辨認確定日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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