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彭照興
非訟代理人 施添發
相 對 人 楊美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0000000之原本乙紙。
三、請釋明本件票據確切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
、月、日。(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四、相對人楊美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本件代理人受聲請人委任之委任狀「正本」到院供辦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