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415號
KSDV,104,司票,2415,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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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彭照興
非訟代理人 施添發
相 對 人 楊美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0000000之原本乙紙。
三、請釋明本件票據確切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
  、月、日。(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四、相對人楊美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本件代理人受聲請人委任之委任狀「正本」到院供辦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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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