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滿即億山工程行、曾龍騰、曾富詠、曾
俐蓉、曾筱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事實兩部分所
述不一致)。
二、相對人黃美滿、曾龍騰、曾富詠、曾俐蓉、曾筱鈞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億山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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