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229號
KSDV,104,司票,2229,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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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滿即億山工程行曾龍騰曾富詠、曾
俐蓉、曾筱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事實兩部分所
  述不一致)。
二、相對人黃美滿曾龍騰曾富詠曾俐蓉曾筱鈞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億山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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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