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尤順生
相 對 人 尤信男
相 對 人 尤雅芳
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簽 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之本票1 紙,請求就其 中272,038 元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即104 年3 月28日 )前為付款之提示(即104 年3 月4 日),尚難謂執票人已 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9條 第1 項、第85條第1 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故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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