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10號聲 請 人 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峰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周俊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 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二、相對人峰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周俊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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