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163號
KSDV,104,司票,2163,201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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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司票字第2163號
抗 告 人 東玲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東旭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司票字第
216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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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玲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