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93號
KSDV,104,司拍,93,201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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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玉佳
相 對 人 吳金郎
相 對 人 吳庚清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2 年5 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相對人吳庚清於⑴民國102 年2 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 6,000,000 元;⑵民國102 年5 月21日邀同相對人吳金郎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9,000,000元;⑶民國102 年5 月 23日邀同相對人吳金郎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 000 元;㈡相對人吳金郎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邀同相對人 吳庚清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 元;㈢案外人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吳庚清吳金郎為連帶保 證人於⑴民國103 年3 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 ⑵民國103 年8 月28日借用美金68,783元;⑶民國103 年9 月19日借用美金35,000元;⑷民國103 年9 月26日借用美金 35,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均按 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4 年1 月21日 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8 件、借款契約書 影本4 件、授信約定書影本1 件、連帶保證書影本2 件、授 信條件變更約定書影本1 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2 件、 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影本3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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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