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桃、康恆瑲、康致昌、康哲瑋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5943建號建
物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謄本之所有權部
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
二、相對人趙桃、康恆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康致昌、康哲瑋及債務人康秋貴( 原名: 康銘修) 最新之戶
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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