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64號
KSDV,104,司催,364,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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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蔡永智
上聲請人蔡永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及支票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
  書所記載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
  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又台端聲請狀之聲請人「蔡永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
  人「鈜展有限公司蔡永智」不一致,請補陳正確聲請人到院
  。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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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鈜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