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蔡永智
上聲請人蔡永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及支票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
書所記載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
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又台端聲請狀之聲請人「蔡永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
人「鈜展有限公司蔡永智」不一致,請補陳正確聲請人到院
。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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