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沈榮哲
上聲請人沈榮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03 年12
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
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請注意支票僅有發票日,並不存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