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猷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猷舜於102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8,07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4,32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52元整及違約
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4,325元
整自103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
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
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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