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661號
KSDV,104,司促,18661,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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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清山
債 務 人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奕良

債 務 人 李益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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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