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憶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憶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10日止累計33,996元正未給付,
其中31,401元為消費款;2,595 元為循環利息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859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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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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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憶雯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0757 │ │5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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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葉憶雯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644 │ │5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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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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