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490號
KSDV,104,司促,18490,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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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巧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蔡巧薇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 消費本金:新臺幣36,970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59,299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
  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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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