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427號
KSDV,104,司促,18427,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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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清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林清成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7,707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97
  6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097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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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