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316號
KSDV,104,司促,18316,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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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16號
債 權 人 陳彥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富閏有限公司撤銷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法
  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撤銷前之全體股東為法
  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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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