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16號
債 權 人 陳彥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富閏有限公司撤銷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法
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撤銷前之全體股東為法
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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