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2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錦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於債權法定移轉後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其證明文件(
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 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法
律座談會第4 號;參照例如:存證信函、通知函或中華郵政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二、債務人詹錦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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