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21號
KSDV,104,司促,18021,201505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家興
債 務 人 林再取
債 務 人 劉羚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家興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林再取、劉羚
  榛〈即劉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
  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
  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自民國104年01月19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
  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
  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
  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6,374元(利息、違約金另
  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802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再取、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86,374│家興、劉羚│2月19日起  │      │       │
│  │元  │榛〈即劉運│      │      │       │
│  │   │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再取、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6,374│家興、劉羚│1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榛〈即劉運│      │      │百分之十,逾期│
│  │   │美〉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