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家興
債 務 人 林再取
債 務 人 劉羚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家興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林再取、劉羚
榛〈即劉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
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
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自民國104年01月19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
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
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
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6,374元(利息、違約金另
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802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再取、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86,374│家興、劉羚│2月19日起 │ │ │
│ │元 │榛〈即劉運│ │ │ │
│ │ │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再取、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6,374│家興、劉羚│1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榛〈即劉運│ │ │百分之十,逾期│
│ │ │美〉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