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11號
KSDV,104,司促,18011,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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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居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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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