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71號
債 權 人 吳純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殷祥祺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殷祥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陳報殷祥祺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
四、被繼承人殷祥祺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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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