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高禎穗(原名:高羚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高禎穗
即高羚榕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104 年5 月1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2,609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
幣63,222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2,105 元整。( 四
)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4 年5 月17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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