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85號債 權 人 王思涵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李建道經法院裁定為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之影本。二、陳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範圍。(依法遺產管理人僅於管理遺 產範圍內有清償債務之義務)三、提出債務人李世煌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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