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685號
KSDV,104,司促,17685,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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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85號
債 權 人 王思涵
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建道經法院裁定為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之影本。
二、陳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範圍。(依法遺產管理人僅於管理遺
  產範圍內有清償債務之義務)
三、提出債務人李世煌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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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