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04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張明隆即欣焊企業社
債 務 人 張文議
一、債務人張明隆即欣焊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肆
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
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明隆即欣焊企業社之財產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文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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