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號
ILDV,106,重訴,1,2017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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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邱清文 
      邱清全 
被上訴人  陳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7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6 年8 月8 日、同年7 月26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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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