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425號
KSDV,104,司促,17425,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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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柏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以新臺幣柒
  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黃柏洲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104 年5 月8 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
  本金:新臺幣266,940 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12,8
  97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 元整。( 四) 雜項
  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4,65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4 年5 月8 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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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