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402號
KSDV,104,司促,17402,201505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黃峰裕
債 務 人 黃謝水雲
一、債務人黃峰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玖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峰裕之財
  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謝水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