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5號
債 權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務 人 阮宥蒼
債 務 人 林鳳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宥蒼、林鳳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鳳貞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阮宥蒼、林鳳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