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85號
KSDV,104,司促,17385,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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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5號
債 權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務 人 阮宥蒼
債 務 人 林鳳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宥蒼林鳳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鳳貞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阮宥蒼林鳳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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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