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103號
KSDV,104,司促,17103,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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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0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義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義博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
    98722 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8722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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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