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03號
KSDV,104,司促,17003,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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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郭林伊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叁仟叁佰伍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算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
  元,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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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