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志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加速條款約定之證明文件(即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之
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周志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