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92號
KSDV,104,司促,16992,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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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
債 權 人 許銀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林顯峻(原名:林顯章)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
  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
  資料。
二、若尚有其他繼承人,請釋明僅以債權人許銀娣(原名:宋銀
  娣)為聲請人之依據(按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
  共有,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須全體共有人為之
  ,原則上應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請提出
  僅以債權人為聲請人之法律依據,或於聲請狀中增列其餘繼
  承人為債權人)。
三、請釋明債務人巨寬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黃坤瑩非吳
  志明) 。
四、債務人巨寬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八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
  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六、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係巨寬企業有限公司,亦或吳志明(如係
  吳志明,則顯與所附匯款單所載之收款人不符)。
七、釋明債務人係向案外人林顯峻(原名:林顯章)借款,亦或係
  向債權人許銀娣(原名:宋銀娣)借款,併請敘明債權人許銀
  娣(原名:宋銀娣)繼承案外人林顯峻(原名:林顯章)遺產之
  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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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