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1號
債 權 人 林顯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衷麗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究為林顯峻或許銀娣?
二、如債權人為許銀娣,應提出林顯峻( 原名:林顯章) 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且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釋明許銀娣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
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五、債務人衷麗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