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83號
KSDV,104,司促,16983,201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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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83號
債 權 人 吳牧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莉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合作契約書,契約雙方為台端與伊蜜國際美容
  有限公司,則台端逕向保證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陳莉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伊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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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