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83號
債 權 人 吳牧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莉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合作契約書,契約雙方為台端與伊蜜國際美容
有限公司,則台端逕向保證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陳莉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伊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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