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58號
KSDV,104,司促,16958,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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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
債 權 人 郭亭佑
債 務 人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藍美珍
債 務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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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