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
債 權 人 郭亭佑
債 務 人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藍美珍
債 務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