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880號
KSDV,104,司促,16880,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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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債 務 人 潘明賢
債 務 人 康雅惠
債 務 人 鄭英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玖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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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