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債 務 人 潘明賢
債 務 人 康雅惠
債 務 人 鄭英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玖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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