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817號
KSDV,104,司促,16817,201505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俊宏
債 務 人 邱賢琴
一、債務人劉俊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壹佰零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劉俊宏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邱賢琴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