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815號
KSDV,104,司促,16815,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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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曹恳仁
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李世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
  佰捌拾捌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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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