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784號
KSDV,104,司促,16784,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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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8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涂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
  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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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