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615號
KSDV,104,司促,16615,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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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恂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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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