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林其南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款契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無利息約定條款,亦無
保證契約)。
二、債務人林其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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