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559號
KSDV,104,司促,16559,201505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林其南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款契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無利息約定條款,亦無
  保證契約)。
二、債務人林其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