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82號
KSDV,104,司促,16482,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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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洪幸蘭即宗益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呂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零叁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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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