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72號
KSDV,104,司促,16472,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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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孫霈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霈綺於民國100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05年03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5月07日止累計175,537元正未給付,其中170,235元為
  本金;4,618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647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霈綺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2%│
│  │170235│     │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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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