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吳土金
魏再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吳溪河
吳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73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49,000 元
(即依上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6 年度上估民礁字第0000000
號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宜蘭縣○○鄉○○○段000 ○號【門牌
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 號、169 號】建物價值為1,04
9,000 元,原告請求移轉上開建物所有權全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730 元外,尚應補繳5,6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