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曉萍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
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
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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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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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曉萍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4477 │ │09月 11日 │ │點一六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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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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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曉萍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3年 1│
│ │44477 │ │10月 10日 │ │0月 10日 起至 │
│ │元 │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新臺幣164 元│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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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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