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債 權 人 饒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育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朱明德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拋
棄繼承之相關文件到院。
二、依台端所陳,原債務人朱明德於103 年12月過世,依民法第
1148條第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台端請求逾上開法條規定範
圍之依據。
三、補正債務人朱育宏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月鳳(住高雄市○○區
○○路00號8 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