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12號
KSDV,104,司促,16212,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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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債 權 人 鉦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予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才利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永才利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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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鉦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