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玉惠、利順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潘玉惠、利順福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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