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09號
KSDV,104,司促,16209,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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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玉惠利順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潘玉惠利順福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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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