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胡善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玖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胡善煜於民國94年10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3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31元及費用10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胡善煜於民國99年1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8 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78 元及費用11757 元。利息係依貸
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
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
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胡善煜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597元│ │04月 09日 │ │點二九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胡善煜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0396 │ │04月 09日 │ │點七四 │
│ │元 │ │起 │ │ │
├──┼───┼─────┼──────┼──────┼───────┤
│ 004│新臺幣│胡善煜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9638 │ │04月 09日 │ │點七九 │
│ │元 │ │起 │ │ │
├──┼───┼─────┼──────┼──────┼───────┤
│ 005│新臺幣│胡善煜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40897│ │04月 09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