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017號
KSDV,104,司促,16017,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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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胡善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玖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胡善煜於民國94年10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3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31元及費用10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胡善煜於民國99年1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8 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78 元及費用11757 元。利息係依貸
   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
   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
   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胡善煜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597元│     │04月 09日  │      │點二九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胡善煜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0396 │     │04月 09日  │      │點七四    │
│  │元  │     │起     │      │       │
├──┼───┼─────┼──────┼──────┼───────┤
│ 004│新臺幣│胡善煜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9638 │     │04月 09日  │      │點七九    │
│  │元  │     │起     │      │       │
├──┼───┼─────┼──────┼──────┼───────┤
│ 005│新臺幣│胡善煜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40897│     │04月 09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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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