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963號
KSDV,104,司促,15963,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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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蘇容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玖萬零叁佰陸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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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