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848號
KSDV,104,司促,15848,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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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柯貴莟
債 務 人 劉陶安
債 務 人 劉陶軒
一、債務人於繼承案外人劉智元所得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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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